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9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董事会同意以临时提案方式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和2019年5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至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27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52,563,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6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59,577,8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92,985,9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75%;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9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2人,参加网络投票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7,310,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1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563,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563,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563,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563,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563,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1,311,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反对1,251,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6,05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6%;反对1,251,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563,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563,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8,745,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7,31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腾云、陈立英、聂樟清、陈美香、上海丰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庐韵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庐韵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怡星、王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3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