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强电子”)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1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金;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2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担的其他义务。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10%;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4 净资产10%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