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20-026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0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5月26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1 号会议厅
5、会议主持人:郑康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 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16,345,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001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38,596,70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0.28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7,748,4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717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0.002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336,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265%;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735%;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办理票据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3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小江、徐跃
3、结论性意见: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