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9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9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8年4月8日至4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下午15:00至4月9日下午15:00间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2,774,3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45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102,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37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5,671,3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30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爱先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提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162,614,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和2018年度工作计划》。
2、以162,614,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3、以162,614,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以162,584,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5%)赞成、189,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38,323,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4%)赞成、189,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5、以162,614,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8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对外披露的《公司章程》。
6、以162,444,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2%)赞成、19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38,182,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9%)赞成、1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4%%)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弃权。
7、以162,614,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与各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38,353,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3%)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弃权。
8、以162,614,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38,353,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3%)赞成、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反对、1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