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800股,该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了229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德才、王风洋于2011年10月19日共计获授限制性股票40,000股,并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项。后因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800股。
鉴于激励对象李德才、王风洋目前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的决议,公司拟对上述两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8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 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 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李德才、王风洋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800股。
(二)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1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73元/股,2012年4月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10股、派4元人民币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4月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2股、派2元人民币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年4月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2股、派2元人民币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7.2条、8.3条、第8.5条和10.2条的规定,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378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97,300.00元。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 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02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28,800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数量(股) 1,548,000
占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比例 1.86%
股份总数(股) 363,806,414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8%
回购单价(元) 3.378
回购金额(元) 97,300.00
资金来源 自有流动资金
四、 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注销数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605,600 0.44% 28,800 1,576,800 0.43%
1、国家持股 0 0.00% 0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0 0.00% 0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1,548,000 0.43% 28,800 1,519,200 0.42%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 0 0.00% 0 0 0.00%
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1,548,000 0.43% 28,800 1,519,200 0.42%
4、外资持股 0 0.00% 0 0 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0 0.00% 0 0 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00% 0 0 0.00%
5、高管股份 57,600 0.02% 0 57,600 0.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62,200,814 99.56% 0 362,200,814 99.57%
1、人民币普通股 362,200,814 99.56% 0 362,200,814 99.57%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00%
4、其他 0 0.00% 0 0 0.00%
三、股份总数 363,806,414 100.00% 28,800 363,777,614 100.00%
五、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李德才、王风洋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七、 律师对本次回购发表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