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4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7日下午1:3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国昂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233,483,1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6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7,407,7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6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16,075,4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47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6,440,6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4人,代表股份16,075,4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47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4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杜道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311,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3%;反对1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6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8%;反对1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2%;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67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反对1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06,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3%;反对1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8%;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