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877 号《关于设立中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877 号《关于设立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 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425011944Y。 91310000425011944Y。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名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即上海市,具体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点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董事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但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其他的明确地点,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