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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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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以下简称“3个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 《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3个备忘录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
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3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3个备忘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公
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首期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
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9名激励对象授予799.026万份股票期权。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4 年 3 月 3 日 
2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第二批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