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3-058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修订《公 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一)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且 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不含 5%)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 (不含 5%)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以 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以
上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上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拟与 资产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 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
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 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 300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
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 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
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三)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三)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对关联自然人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 (对关联自然人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和对关联法人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联交易和对关联法人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 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
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批准。 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批准。
(四)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四)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及
审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 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
据。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或持有本公司 5%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独立财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或持有本公司 5%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 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 大会审议。
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的代表出任。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 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
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的代表出任。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公司董事会设董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应至少
事长一名。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事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除本章程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除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外的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六)项规定情形外的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上市公司独立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管理办法》、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公司修订《公司
章程》条款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