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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3

罗平锌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3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取消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2023-035))。

  4、2023年5月4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联合下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本公司服务14年,但鉴于办法颁布日前,本公司已完成事务所续聘等董事会决策程序,结合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2023年度审计不更换事务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8,79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4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8,59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9,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6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4%;反对
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9%;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215%;反对1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96%;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16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2%;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08%;反对1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403%;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00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08%;反对1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9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00 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7%;反对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204%;反对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7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00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63%;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弃权 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2%;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992%;弃权 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49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00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4%;反对
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9%;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215%;反对1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96%;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00 关于《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4%;反对
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9%;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215%;反对1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96%;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00 关于《2023 年度拟对外捐赠》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7%;反对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反对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08%;反对1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9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00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6%;反对
1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20%;反对 1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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