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8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2)云民终160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6月1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云南罗平锌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及《云南罗平锌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
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号),对投资者陈*发以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
司赔偿其损失78,943,964.06元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因上述人陈*发(原审原告)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
3942号民事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
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发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是认为罗平锌电故意隐
瞒、遗漏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行为,应对其投
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并非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故应适
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证券交
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三十八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上述法律调整的是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本案中,涉案标的系海富通基金与罗平锌电签订《认购协议》从而购买的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市场内、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因行为方式和目的都不尽相同,对市场和投资人产生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失也不一样,故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中,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陈*发以投资人名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提起本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从投资主体和交易场所来看,均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其次,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陈*发作为资产委托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托管人与海富通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之间基于《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海富通基金与罗平锌电之间基于《认购协议书》而产生的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内容约定等均不相同,即使案涉资管计划已经清算,也是陈*发与海富通基金之间基于《资产管理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不具有对外效力。依照审理民商事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基础原则,陈*发应向对应的合同主体主张相应权利义务。
因此,陈*发在本案中无论是基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之诉,还是因投资关系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均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为终审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如有后续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 )云民终1605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