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1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分别于
2019 年和 2020 年披露了共计 176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139.96 万元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18 号公告及 2020 年半年度
报告)。其中,投资者曾*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662,557.29 元、曹*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559,377 元。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 01
民初 2551 号、(2019)云 01 民初 1196 号],投资者曾*、曹*铭的诉讼案件已审
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损失 398,681.77 元;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10,426元,由原告曾*负担 3,127.8 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负担 7,298.2元。
2、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铭损失 327,678.75 元;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9,394元,由原告曹*铭负担 2818.2 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负担6,575.8 元。
3、驳回原告曾*、曹*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获知的投资者诉讼案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披露,如后续可能发生类似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上述判决书的最终判决情况、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预估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截至本公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资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共 176 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21,39.96 万元。在上述 176 起案件中,
已有 6 起取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并向其支付和解款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 01 民初 2550
号、(2019)云 01 民初 1196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