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8-3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2018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
时间。
3、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
代表公司股份149,459,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159%。其中,中小投资者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
外的股东)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6,600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0.011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9,423,3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204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4、《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5、《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49,436,2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1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6、《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7、《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含超额部分追认)以及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1、公司《关于与罗平县锌电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含超
额部分追认)以及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杨建兴先生、喻永贤先生所持有的88,610,650股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60,839,4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7.2 、《关于与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
行情况以及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建兴先生所持有的7,125股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149,442,9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7.3、公司《关于与永善金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含超额部分追认)以及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8、《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9、《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同意149,450,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