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确保公司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方案;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执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1、授权董事会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30%以下(包括 30%)的下列事项:
(1)收购、出售、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行为;
(2)对外参股、控股的投资行为;
(3)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4)向金融机构短期或长期借款;
(5)风险投资。
2、决定公司章程第 42 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且应控制在对等金额的互保基础上(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后,股东大会应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重新做出决议。股东大会未对授权范围重新做出决议前,原有的授权继续有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担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且该议案应经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七条 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下(包括 10%)的下列事项:
(1)收购、出售、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行为;
(2)对外参股、控股的投资行为;
(3)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4)向金融机构短期或长期借款;
(5)风险投资;
第八条 对董事长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任期为限,董事会换届或董事长人事变更时,新一届董事会或新任董事长是否授权及授权的权限与范围应由董事会重新做出决议。
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