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3-085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0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1%。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海广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30 名激励对象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网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128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548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
7、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30 名变更为 128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50 万股变更
为 548 万股,预留部分由 125.892 万股变更为 127.892 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18.92%。
8、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127.892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
9、公司对预留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10、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网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27.892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11、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03.52 万股,可上
市流通的日期为:2022 年 1 月 24 日。
13、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8.4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注销完成。
1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5244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
16、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5244 万股,可上市流通的
日期为:2022 年 7 月 20 日。
17、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9、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15.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注销完成。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24个月,解除
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为2021年1月2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
已于2023年1月19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年剔除房地产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 业 务 后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注:营业收入为合并财务报表后的营业收入,且不包括房地产业务收 30.59亿元,相比2019年
入,2019年剔除房地产业务后的营业收入为23.27亿元,下同。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31.46%,公司业绩满足考
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细则》等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届时将根据 12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下表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评分为80以上,当期
绩效考核评分 解除限售系数 可解除限售系数为1.0。
评分≥80 1.0
60≤评分<80 0.7
评分<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