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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2

威海广泰: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3-051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海广泰”)于2023年7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30 名激励对象 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128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548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

  7、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30 名变更为 128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50 万股变更
为 548 万股,预留部分由 125.892 万股变更为 127.892 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18.92%。

  8、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127.892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

  9、公司对预留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10、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27.89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11、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12、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03.52 万股,可上
市流通的日期为:2022 年 1 月 24 日。

  13、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
8.4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注销完成。

  1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5244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

  15、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5244 万股,可上市流通的
日期为:2022 年 7 月 20 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数量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81,827,504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278,920股后的380,548,5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派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7月8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34,558,50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773,200股后的533,701,3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7月8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34,474,50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658,940股后的529,815,5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7月12日实施完毕。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10.8万股×(1+0.4)=15.12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为P=(P0-V1)÷(1+n)-V2-V3=(8.39-0.4)÷(1+0.4)-0.3-0.18=5.23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及回购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威海广泰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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