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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5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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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 威海

      (2022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42
第十三章  附则 ...... 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函字[2002]40号文批准,由威海广泰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经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0002642503020。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20万股,于2007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EIHAI GUANGTAI AIRPORT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

          邮政编码:264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4,558,505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追求卓越管理,生产高质量产品,提供优质
服务,开发高回报市场;倡导:新概念、新技术、新产品;坚持创新:战略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服务创新、环境创新,以最佳的经济效益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通用航空服务;特种设备设计;货物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机动车改装服务;照明器具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汽车新车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设备出租;金属制品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金属制品销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李光太、烟台国际机场集
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威海双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少平。2002年3月发起人决议以有限公司净资产1:1折股方式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山东省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8月公完成发起设立登记。发起设立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分别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8414669股;李光太持有5667207股;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持有2025114股;威海双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20720股;郭少平持有472290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4,558,50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34,558,505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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