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7.89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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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文峰 李永奇 李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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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