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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8-09-12


    4、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方案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权激励权益份额或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份额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若全额回购人民币2亿元,且回购价格按照1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约为13,333,333股,以公司总股本为381,827,504股为基础,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3.4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所占比例为准。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约为3.49%,则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4,592,607.00      14.30%      67,925,940.00      17.79%

无限售条件股份    327,234,897.00      85.70%      313,901,564.00      82.21%

    总股本        381,827,504.00      100%      381,827,504.00      100%

    8、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44.2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6.57亿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人民币2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公司拟回购资金上限2亿元所占前述两个指标的比重分别4.52%、7.53%。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进行回购,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票未能全部授出的情况下,办理本次已回购股票的注销事宜,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减少和工商变更手续;

  (4)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期内有效。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投资者利益。回购股份若未来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债权人通知安排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并做出了相关的安排。公司已于2018年8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2018-055)。对于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的债权人,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3、独立董事对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

  7、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