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55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与沧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沧州高新区”)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在沧州市签订《项
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就沧州明珠在沧州高新区投资建设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等相关条款达成一致。
(2)本项目拟规划的主要产品为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
(3)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项目投入建设后,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如未能按期建设完成、或运营过程中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河北省沧州市投资建设“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项目投资总金额 35 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建设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线 8 条及相关配套设施,用于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生产。该项目资金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 17 亿元,项目一期年产 6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
建设 4 条锂电隔膜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周期:本项目一期计划于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后 3 个月内启动建设(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二期投资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公司目前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年产能5.9亿平方米(含在建产能4亿平方米),
本项目全部建设完工达产后,公司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年产能为 17.9 亿平方米。
2、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06 月 20 日由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的议案》。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投资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本次项目实施主体为在沧州高新区注册、纳税、入统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含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 军
联系人:厉 民
乙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联系人:高树茂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主要建设 8 条湿法锂电
隔膜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一期年产 6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建设 4 条湿法锂电隔膜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
投资规模:项目分两期建设,总投资约 35 亿元,一期投资 17 亿元,二期投
资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项目用地
1、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沧州高新区内(国风大道以东,铁南路以南,松
原路以北,求是大道以西,以实际丈量为准),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平面界址四至坐标图(详情见附件)。项目总用地约 347 亩,一期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150 亩,甲方同意该地块预留约 197 亩作为项目二期用地,预留期不超过 1 年,预留期内用地如有其他安排,需征求乙方同意。
2、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该项目为工业出让用地,出让期限 50年。
3、取得方式:乙方按照拍卖文件约定的条件依法依规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并召开项目对接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预付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 万元。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仍未全额支付项目履约保证金,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无违约情形,于乙方缴纳项目一期土地竞买保证金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
5、土地交付:土地交付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
6、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款等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届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三)项目建设
1、建设工期:每期项目均须一次性规划建设,乙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建设之前依法依规办妥相关建设手续,建设期不超过 24 个月,建设期满后,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如乙方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交付土地或审批建设工程等相关手续延迟,乙方建设期限相应顺延(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审批延迟的除外)。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 300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按国家财会法规要求确定,新购置设备投资以原始税务发票、建设工程以沧州市建筑安装增值税等税务发票、土地价款以实际缴纳的出让金为准,乙方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财税发票供甲方核查确认。
3、建设规范: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效规范要求
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0.9,建筑密度不低于 40%。乙方承诺投资项目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沧州市有关规定。
4、销售规模:乙方承诺项目一期竣工全部达产后每年度可实现销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5、税收贡献:自项目全部投产(含一期建设全部投产或分期建设部分投产)次年起,年均应缴税收不低于 35 万元/亩。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相关部门负责对乙方实施本协议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2、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备案、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相关报批文件。
3、在乙方竞买获得项目用地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甲方负责场地平整并将(包括但不限于)给水、排水、天然气、蒸汽、10kV 电力专线、通信等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确保按时按质达到乙方生产建设和运营要求,具体能源需求情况如下:
(1)项目专线用电工程应于 2024 年年底完成,具备送电条件(以电力公司批复的供电方案为准);
(2)甲方应保证提供本项目所需专用电厂直供蒸汽管线(按 8 条线用量,1期 32 吨/h),在 2024 年底正式供汽,协调相关企业供汽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3)甲方应保证在电力、天然气、蒸汽供应紧张时,优先保障乙方企业生产电力、天然气及蒸汽的正常供应。
4、在乙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甲方全程协调有关部门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立项、能评、规划、环评、“三同时”、抗震设防参数、水土保持方案、人防手续、公安、质监、劳动、消防、水、电、气、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承诺在乙方缴纳足额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确定施工单位后,一周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为乙方项目按期施工、建设、投产和运营提供保障。
5、项目一期新建 4 条线涉及二氧化硫、氨氮、COD、氮氧化物环保指标,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需要,负责能耗指标及环保指标协调办理。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进度、销售规模、税收贡献等要求履行投资义务。
2、乙方承诺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甲方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督情况,在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违约情形下,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优惠政策
1、乙方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区所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同种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2、若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对财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影响本协议中优惠政策的实行,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在沧州高新区注册、纳税、入统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含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继乙方在本协议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协议义务,否则守约方可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要求乙方返还已经享受的优惠待遇,并追究乙方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三条第 1 项约定的,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土地闲置的,将严格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4)其他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情况。
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本协议自行终止或经甲方通知解除后,则乙方应在协议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天内或甲乙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腾空项目用地(包含已建造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添附物等),如逾期三十天以上,乙方在出让土地上建造的围墙、围护等建筑物、添附物等视为放弃,甲方可以自行处置,乙方不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
乙方在项目土地上已办理权证的建筑物、添附物的资产,乙方同意在甲乙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出售或由甲方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该评估价格由甲方协调其他投资方收购或公开拍卖,收购款或拍卖款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后归乙方所有。
(八)争议的解决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本协议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首部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者通讯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做出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九)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乙方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对外投资的目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目的主要系公司扩大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产能,进一步提高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规模效应和市场占有率,增强行业竞争力。该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资金是公司在保证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