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76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4,773,567 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8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38,199,535.62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21,185,872.47 元。2022 年 07 月 25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喜验资 2022Y00082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08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10月22日披露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及2022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序 投资总额 原计划拟投 调整后投入募
号 项目名称 (万元) 入募集资金 集资金(万元) 实施主体
(万元)
1 年产38,000吨高阻隔 52,857.00 49,098.00 49,098.00 芜湖明珠制膜
尼龙薄膜项目(芜湖) 科技有限公司
2 年产38,000吨高阻隔 52,135.59 48,417.00 48,417.00 沧州东鸿制膜
尼龙薄膜项目(沧州) 科技有限公司
3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16,000.00 603.59 沧州明珠
4 偿还银行贷款 24,000.00 24,000.00 24,000.00 沧州明珠
合 计 144,992.59 137,515.00 122,118.59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了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由经办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需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支付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定期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项目建设多种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及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