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66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于 2022
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对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4,773,56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8,199,535.6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7,013,663.15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1,185,872.47元。2022年07月25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08月10日在据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根据《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7,515.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221,185,872.47元低于发行预案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对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如下调整:
序 投资总额 原计划的拟 调整后投入募
号 项目名称 (万元) 投入募集资 集资金(万元) 实施主体
金(万元)
1 年产38,000吨高阻隔 52,857.00 49,098.00 49,098.00 芜湖明珠制膜
尼龙薄膜项目(芜湖) 科技有限公司
2 年产38,000吨高阻隔 52,135.59 48,417.00 48,417.00 沧州东鸿制膜
尼龙薄膜项目(沧州) 科技有限公司
3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16,000.00 603.59 沧州明珠
4 偿还银行贷款 24,000.00 24,000.00 24,000.00 沧州明珠
合 计 144,992.59 137,515.00 122,118.59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资金金额,是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也发表了明确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预计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公司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预计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资金金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