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67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使用募集资金48,417.00万元以及49,098.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和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制膜”)进行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公司沧州、芜湖两地分别建设的“年产 38,000 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8,417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48,417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不增加沧州东鸿制膜的注册资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9,098万元对全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其中10,000万元为实缴资本,剩余39,09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不增加芜湖制膜的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沧州东鸿制膜和芜湖明珠制膜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2021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1年7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1年11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
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沧州、芜湖分别建设“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相关投资事项,本次增资事项为前述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环节。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4,773,56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8,199,535.6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7,013,663.15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1,185,872.47元。2022年07月25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08月10日在据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对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10月22日披露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金额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序 投资总额 原计划拟投 调整后投入募
号 项目名称 (万元) 入募集资金 集资金(万元) 实施主体
(万元)
1 年产38,000吨高阻隔 52,857.00 49,098.00 49,098.00 芜湖明珠制膜
尼龙薄膜项目(芜湖) 科技有限公司
2 年产38,000吨高阻隔 52,135.59 48,417.00 48,417.00 沧州东鸿制膜
尼龙薄膜项目(沧州) 科技有限公司
3 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16,000.00 603.59 沧州明珠
4 偿还银行贷款 24,000.00 24,000.00 24,000.00 沧州明珠
合 计 144,992.59 137,515.00 122,118.59
(一)公司增资沧州东鸿制膜
1、沧州东鸿制膜基本情况
名称: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91115312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召良
注册资本:12,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制造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胺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 年 0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01 月 21 日至 2034 年 01 月 19 日
住所: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沧州东鸿制膜资产总额 17,594.67 万元,负债总
额 1,737.35 万元,净资产 15,857.32 万元;2021 年营业收入 12,284.08 万元,
净利润 2,020.09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 2022 年 03
月 31 日,沧州东鸿制膜资产总额 17,891.49 万元,负债总额 1,914.09 万元,净
资产 15,977.40 万元;2022 年 1-3 月营业收入 2,179.75 万元,净利润 120.09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本次增资情况
沧州东鸿制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本次增资事项
不改变其股权结构。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8,417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48,417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不增加沧州东鸿制膜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增资芜湖明珠制膜
1、芜湖明珠制膜基本情况
名称: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8N90XYX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谢春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09 月 30 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 276
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芜湖明珠制膜资产总额 7,173.16 万元,负债总额
198.03 万元,净资产 6,975.13 万元;2021 年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15.87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 2022 年 03 月 31 日,芜湖明珠
制膜资产总额 11,539.24 万元,负债总额 2,110.15 万元,净资产 9,429.09 万元;
2022 年 1-3 月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31.04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本次增资情况
芜湖明珠制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本次增资事项不改变其股权结构。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9,098万元对全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进行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其中10,000万元为实缴资本,剩余39,09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不增加芜湖明珠制膜的注册资本。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制膜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沧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制膜分别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能更好的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两家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制膜进行增资,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沧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制膜进行增资。
八、监事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