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6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4,773,5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6元。
2022年07月25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通过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38,199,535.6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7,013,663.15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1,185,872.47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07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解放路支行,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制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7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制膜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2年08月09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元)
号
补充流动资金;偿
沧 州 明 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还银行借款;实施
1 塑 料 股 份 有限公司沧州河西 0408010429300440297 建设“年产 38,000 1,223,104,162.87
有限公司 支行 吨高阻隔尼龙薄
膜项目”(沧州)、
(芜湖)
沧 州 东 鸿 中国工商银行股
2 制 膜 科 技 份有限公司沧州 0408010429300440572 实施建设“年产 0.00
有限公司 河西支行 38,000 吨高阻隔
沧 州 东 鸿 中国银行股份有 尼龙薄膜项目”
3 制 膜 科 技 限公司沧州市解 101388691964 (沧州) 0.00
有限公司 放路支行
芜 湖 明 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4 制 膜 科 技 有限公司芜湖政务 1307007029200159039 实施建设“年产 0.00
有限公司 新区支行 38,000 吨高阻隔
芜 湖 明 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尼龙薄膜项目”
5 制 膜 科 技 公司芜湖万春支行 182767671116 (芜湖) 0.00
有限公司
注:1、专户余额为本次发行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的金额,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2、沧州东鸿制膜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解放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因银行权限问题,签署监管协议时与其上级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进行签署;3、芜湖明珠制膜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
湖万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因银行权限问题,签署监管协议时与其上级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进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8,000 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年产 38,000 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及本次相关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露露、陈华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与甲方 1 合称
“甲方”),乙方为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甲方 2 系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余
额由甲方 1 根据年产 38,000 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的进度从甲方 1 对
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38,000 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露露、陈华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