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46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最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12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3.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3.1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3.10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3.1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3.1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至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条规定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三)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让或者注销。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规定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3.13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 3.13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交易;股
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并且不对公司章程中的该
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3.15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3.15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3.16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4.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4.8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4.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