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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7 深市 沃华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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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华医药: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02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北京市朝阳
区南银大厦 1905 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以书面、
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 5 名,实际参会监事 5 名,会议由监事长印文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印文军先生、王立先生、刘伯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将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对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选举。上述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当选后任期三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算。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当选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的职工代表监事周万辉先生、刘丽娟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拟聘监事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印文军,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65年3月出生,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学学士。1993年9月入职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任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监事。现任本公司监事长、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印文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刘伯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6年5月出生,毕业于厦门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10月入职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中心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2016年10月入职本公司,历任营销中心财务部总监、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财务中心副总监、内部审计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监事、财务中心副总监、营销财务中心总监。

  刘伯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王立,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63年9月出生,毕业于辽宁省高等教育指导学校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制药工程师。东港市政协六届常委、东港市工商联常委、丹东市工商联执委、东港市劳动模范。2004年1月入职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历任研发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行政部副总监。现任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人事行政部总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主任。

  王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