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4-019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或“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3012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
赵彩霞,女,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沃华医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沃华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 2023 年7 月 13 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
留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沃华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赵彩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