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25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董事赵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收到公司董事赵军先生的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对外发布
了《关于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披露董事赵军先生计划自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80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31%), 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接到赵军先生的通知,对外发布了《关
于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暨股份数量减持过半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16),披露董事赵军先生自 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了公司股份 900,040 股,减
持数量达到预披露中计划减持数量 1,800,000 股的 50%,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赵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告知函》,
获悉董事赵军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赵军 集中竞价 2020 年 12 月 17 日 7.973 176,840 0.03%
赵军 集中竞价 2020 年 12 月 18 日 7.963 70,000 0.01%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1 月 26 日 8.154 200,000 0.03%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1 月 27 日 8.232 290,000 0.05%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1 月 28 日 7.864 163,200 0.03%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2 月 2 日 7.822 250,000 0.04%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2 月 3 日 7.609 250,000 0.04%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4 月 26 日 7.652 100,000 0.02%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5 月 13 日 7.685 200,000 0.03%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5 月 20 日 7.720 40,000 0.01%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5 月 27 日 7.620 20,000 0.01%
赵军 集中竞价 2021 年 5 月 28 日 7.510 39,900 0.01%
(二)股东本次减持股份前后情况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8,346,935 1.45% 6,546,995 1.1342%
赵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2,086,734 0.36% 471,924 0.0818%
高管锁定股 6,260,201 1.08% 6,075,071 1.0524%
注:1.本次减持前,董事赵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8,346,935 股,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股份首次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2.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赵军先生本年度可减持股份数量为 2,025,024 股。
3. 截至本公告日,赵军先生已按本次减持计划实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1,799,940 股。
4. 上述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赵军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赵军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均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和持续进展披露。截至本公告日,赵军先生的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三、备查文件
赵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