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4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刘阳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数176,00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806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75,73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7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2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75,963,160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0%;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6,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63,1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35,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6,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61,1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35,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8,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67,860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518,9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36%;37,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6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61,160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6,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512,2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97%;37,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64%;6,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9%。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61,160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37,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6,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4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961,160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3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8,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512,2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97%;35,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70%;8,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3%。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4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方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 154,522,500 股(41.97%)回避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21,440,6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1%;35,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6,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514,2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91%;35,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计划>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刘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