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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4 深市 恒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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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的期权简称:恒宝 JLC3;期权代码:037209。

  2、公司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7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6 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18%,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4.30 元。

  3、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日
起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止,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手续已办理完成。

  4、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6 万份,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1、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1,403 万份,激励对象为 138 人。

  7、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因 2021 半年度权益分派已调整至 4.2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 50 万份,激励对象为 9 人。

  9、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八届监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八届监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与第八届监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了 2 项议案。

    13、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与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了上述议案。

    14、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三次 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形,满足行权条件。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述情形,满足行权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2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母公司利润总额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 2020 年利润总额为基数, 为 78,174,275.6元,
    2022 年利润总额增长率(A)达到最高指标(B)50%则利润总额  同时剔除股权激励
    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为 100%,2022 年利润总额增长率(A)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未达到最低指标(C)35%则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为  影响后,以 2020 年
3  0%,2022 年利润总额增长率(A)介于最高指标(B)55%和最低 母公司利润总额(-
    指标(C) 35% 之间,则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为  55,662,055.56 元)
    A/B*100%                                                为基数,2021 年利
    注:上述业绩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指经审计的有效期内母公  润总额增长率为
    司的税前利润总额,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A)超过最高指
    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标(B)50%,利润
                                                              总额增长率指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