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868,6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390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43,925,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541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5,943,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83%;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0 人,代表股份 5,943,54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4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6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4%;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79%;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778%;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4647%;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二)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6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4%;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79%;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778%;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4647%;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三)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6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4%;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79%;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778%;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4647%;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四)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6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4%;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79%;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778%;反对
3,593,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4647%;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五)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75,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355%;反对
3,583,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08%;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579%;反对
3,583,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847%;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六)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50,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191%;反对
3,711,2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63%;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423%;反对
3,711,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4416%;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203,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547%;反对
3,554,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16%;弃权 110,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407%;反对
3,554,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018%;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6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4%;反对
3,579,4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84%;弃权 1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778%;反对
3,579,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241%;弃权 1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8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6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4%;反对
3,644,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20%;弃权 5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778%;反对
3,644,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244%;弃权 59,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6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4%;反对
3,644,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20%;弃权 5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778%;反对
3,644,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244%;弃权 5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183,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08%;反对
3,575,2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891%;反对
3,575,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534%;弃权 1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童亚星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