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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5

恒宝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5月24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5,124,0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23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43,925,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651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1,19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20%;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9 人,代表股份 1,198,9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66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68%;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819%;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263%;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8%。
    (二)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669,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68%;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819%;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263%;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8%。
    (三)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998,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42%;反对
1,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889%;反对
1,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193%;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8%。
    (四)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997,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37%;反对
1,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5%;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05%;反对
1,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777%;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8%。
    (五)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681,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2%;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078%;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004%;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8%。。
    (六)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675,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2%;反对
44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81%;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6157%;反对
44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925%;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677,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1%;反对
4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72%;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242%;反对
4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841%;弃权 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658,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93%;反对
46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3%;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1811%;反对
4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689%;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671,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9%;反对
45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17%;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2154%;反对
4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346%;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蒋尧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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