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104 深市 恒宝股份


首页 公告 恒宝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恒宝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恒宝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9月13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5,092,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19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44,596,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7479%;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9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12%;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1,167,6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6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台风“灿都”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092,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070,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4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郑豪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