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6,389,1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59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44,639,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20.3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1,74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57%;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7 人,代表股份 2,46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34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10,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84%;反对1,0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9%;弃权2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7%。
(二)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99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63%;反对1,13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21%;弃权2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6%。
(三)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010,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84%;反对1,0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9%;弃权
2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1967%。
(四)审议《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99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63%;反对1,0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9%;弃权3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8%。
(五)审议《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99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63%;反对1,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89%;弃权28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8%。
(六)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90,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65%;反对1,49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924%;反对1,4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807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981,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85%;反对1,1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39%;弃权2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6%。
(八)审议《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10,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84%;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1%;弃权3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584%;反对1,0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338%;弃
权3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2078%。
(九)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87,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07%;反对1,0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8%;弃权2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631%;反对1,0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138%;弃权2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23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
(十)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047,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37%;反对1,0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48%;弃权3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601%;反对1,03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709%;弃权3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690%。
钟迎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下为钟迎九先生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的情况说明:
钟迎九先生自2016年06月28日离任后至今未满三年,鉴于钟迎九先生现担任公司生产中心总监,具有企业营运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能力,公司董事会再次提名钟迎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钟迎九先生在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因个人资金使用安排,减持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23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323%,截止目前,钟迎九先生本人持有公司股票198,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78%。
(十一)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99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63%;反对1,0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1%;弃权3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401%;反对1,0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909%;弃
权30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2.5690%。
蔡正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137,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48%;反对9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5%;弃权
2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924%;反对9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234%;弃权
2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684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代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8年4月2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正奇、马彧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7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