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编号:2023-016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博股份”)子公司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85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讼情况
2022年4月,因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续拖欠推广服务费,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灵云传媒”)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唯品会”)
2、诉讼请求:
(1)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推 广 服 务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195,820,925.8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推广服务费
为基数,自各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 日,为 1,253,530.31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19,535,665.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诉讼请求(1)-(3),暂计人民币共 216,610,121.16 元,大写贰亿壹仟陆佰陆拾壹万零壹佰贰拾壹元壹角陆分。)
(二)唯品会反诉情况
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发送的民事反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唯品会向广州中院提起反诉,反诉的基本情况如下:
1、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
2、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因反诉被告违规推广而多支付的推广费人民币27,399,098.42元;
(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034,160.92元;
(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2)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73,433,259.34元)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76,807,039.8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35,361,407.97元为限)。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00 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124,850.61 元,由原告西藏山南灵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158,825.29 元,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966,025.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204,483,15 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诉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反诉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需根据后续进展进一步确认。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856号)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