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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2022 年 8 月修订)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该事项还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修订前后的
《公司章程》各条款如下:
修改前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 [2001]151 公司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1]151 号)号)文批准,在依法整体变更有限公司的基础上, 文批准,在依法整体变更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采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1445302461。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序号改为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不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资助 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原第二十二条序号改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不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当依照《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须提交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序号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内容不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序号改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内容不变。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