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3 证券简称: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提议召开)
3、会议主持人:王利平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14:30 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3:00。
5、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会议 室
8、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74,406,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60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274,379,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55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4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5%。
2、会议由王利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406,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406,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8、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438,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王利平、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君平(共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85,953,676 股)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度公司董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度公司监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4,39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72%;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党亦恒、曹寅出席本次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