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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6

ST冠福: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22-08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近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上海理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债权人购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对应的款项。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各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由丙方代乙方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本次和解涉及的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原告    债券产品/金融产品              案号

                      侨金所-同孚定融    (2019)闽 0526 民初 806 号
  1    耿美娟

                      侨金所-同孚定融    (2019)闽 0526 民初 814 号


                  青岛信产-同孚资产收益权 (2019)闽 0526 民初 793 号

  2    傅祖敏      同孚 2 号文化债    (2019)沪 0101 民初 1098 号

  3      陈江        侨金所-同孚定融    (2019)闽 0526 民初 614 号

  4    郑晓琳      侨金所-同孚定融    (2019)闽 0526 民初 638 号

    2、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3、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它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人收到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

    4、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丁方负责确认债权人通过丁方购买的乙方产品数量、金额、期限、利率,并对和解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何产品。

    6、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债权人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本案所涉及的查封,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丙方按本协议内容向债权人垫付款项后,有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

    7、如丙方原因未能在本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本和解协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依照已收到或将收到的一审判决书/裁决书申请执行。

    8、债权人委托律师签订本和解协议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包括和解、调解等事项)、债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本案的公函。

    9、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须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对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
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 95.10 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账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账准备进行的账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目前诉讼案件已基本生效判决,根据相关判决或裁定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司陡增了巨额债务。为化解原控股股东违法违规问题,公司努力寻求各种解决办法,截止目前,主要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有效解决。若相关和解协议未能有效执行,存在相关债权人按判决书/仲裁裁定恢复执行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
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原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耿美娟(三笔:本金 60 万元+70 万元+12 万元);

    2、《和解协议》-傅祖敏(本金 19 万元);

    3、《和解协议》-陈江(本金 150 万元);

    4、《和解协议》-郑晓琳(本金 20 万元)。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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