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向相关人员询问了具体情况,现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资本”)的母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城发集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4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城发集团提供反担保以及城发集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塑米”)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本次融资是为了满足能特科技和湖北塑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城发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对上述融资提供了无偿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能特科技业务运行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至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应对关联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同意函》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梅平 徐前权 查燕云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