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同意函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向相关人员询问了具体情况,现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拟向大股东借款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作为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可有效解决公司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至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同意函》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