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21-06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20)沪 0115 民初 82946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2020)沪 0115 民初 82946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浦东新区法院就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泰投资公司”)与被告上海五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因资金短缺向晋泰投资公
司进行借款,双方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和 2018 年 4 月 18 日签订两份《借款
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171101、20180418),合计借款人民币 16,000,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别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和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
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向晋泰投资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由上海五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同孚实业仅归还原告本金3,000,000.00 元,利息 660,333.00 元,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智、林文昌、林福椿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晋泰投资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
东新区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5 月 2 日对本
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上海五天出具的《担保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由,判决上海五天不承担保证责任。晋泰投资公司不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作出(2019)沪 01 民终
1079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晋泰投资公司要求上海五天对同孚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晋泰投资公司以法院在(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号案件中并未对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对上海五天另行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10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9)沪 01 民终 107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被告对案外人同孚实业在浦东新区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民
事判决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负担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五天对案外人同孚实业在浦东新区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民事判决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760.00 元,由被告上海五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根据上海一中院(2019)沪 01 民终 1079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晋泰投资公司要求上海五天对同孚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公司已在 2019 年度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1,517.82 万元。本次(2020)沪0115 民初 82946 号《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上诉期内若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请求或最终维持原判,公司需重新计提预计负债减少当期利润1,063.44 万元。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并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5 民初 70045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1 民终 10793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
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5 民初 82946 号案件的《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