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
预案的事前同意函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之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初步结果,并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我们认为:公司母公司报表 2020 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符合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另外,鉴于公司子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加之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导致公司需承担巨额债务,同时,因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各子公司融资环境严峻,为不影响未来整体业务发展及项目投资的进度,提高财务的稳健性,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结合公司实际,兼顾股东的长期回报,公司 2020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同意公司将该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同意函》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