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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5-1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及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1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