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8-28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4--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24日15:00至2018年5月2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3001广东鸿图广州运营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黎柏其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187,828,44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2.9515%。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6,234,6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6.8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593,76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0876%。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内容详见2018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7,702,5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
反对8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内容详见2018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7,702,5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
反对7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4,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875%;反对7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02%;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4%。
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内容详见2018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7,702,5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
反对8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内容详见2018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7,702,5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
反对8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容详见2018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7,702,5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
反对8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邓洁律师、何灿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