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7-80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广东鸿图”)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草案”)预留的241,000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2日,授予价格为每股23.24元,股权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认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的50%,即个人出资比例为50%(每股11.62元)。现将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
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股票种类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广东鸿图限制性股票。
2、授予股票来源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广东鸿图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
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
(1)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21.62元,授予价
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即21.62元/股;
2、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1.62元/股;
3、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即19.86元/股;
4、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1.52元/股;
5、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0.28元/股;
6、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1.54元/股;
7、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股权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认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的50%,即个人出
资比例为50%。
(2)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定价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4、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6、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7、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股权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认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的50%,即个人出
资比例为50%。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共计181人(实际授予164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上述人员需与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任职,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
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60个月。
6、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锁定期为24个月,锁定期后36个月为
解锁期。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在解锁期内分期解锁。锁定期内及限制性股票未解锁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计划的解锁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分3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
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
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首次授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
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33%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33%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3.33%
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预留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预留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预留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一次预留解锁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二次预留解锁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本计划的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各年度本公司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若锁定期业绩考核不达标,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8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69,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
第一解锁期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70%;相比2015年,2018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70%,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19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71,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
第二解锁期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70%;相比2015年,2019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00%,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0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73,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
第三解锁期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70%;相比2015年,2020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40%,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预留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预留 2019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71, 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
解锁期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70%;相比2015年,2019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00%,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预留 2020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73,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主营
解锁期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5.70%;相比2015年,2020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40%,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行为,新增加的股本可不计入当年股本增加额的计算。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注: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为了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绩效指标的市场可比性,根据相关规定,选取5家行业属性及主营产品类似的、且综合实力、营收和资产规模等方面具备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授权及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