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事项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38,797.86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芳
边新俊
剡根强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