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运营质量和效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 议决议同意,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产的分配; 计凭证的;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司收购其股份; 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股本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内容。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理由。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下午 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下午 3:00。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