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等内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馈意见。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
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
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
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连任。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 年。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 第一百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将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事职务。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士,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亦必须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