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2.
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3.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何担保;
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4.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情形。
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
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
当事人责任。
5.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外,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