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26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拟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结构,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九人调整为十一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六人调整为七人,独立董事人数由三人调整为四人。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1 公司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 公司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
办公室湘金证字〔2001〕01 号文批准,由 组办公室湘金证字〔2001〕01 号文批准,
长沙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由长沙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12164273J。 为 91430000712164273J。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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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作用。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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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4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及投融资总监。 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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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
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
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
技办产业、产业促科技”的立业精神,严 “科教兴产业、产业促科教”的立业精神,
谨务实,开拓进取,创智能化工程机械行 严谨务实,开拓进取,做装备制造领域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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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一流高科技企业。贯彻落实创新、协 界价值的创造者。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
履行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
7 原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顺延为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内容不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
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
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
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
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原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顺延为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内容不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10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11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经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
12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3 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顺延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内容不变。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